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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来源:行业动态 | 作者:qsgs | 发布时间: 2018-03-20 | 7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 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从工程咨询单位、从业人员及行业三大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办法规定。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 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 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信用中国网站 向社会公,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12 6 日起施行。《工程咨

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29 号令)、《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 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 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第 2 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