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 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 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 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 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
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 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 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 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 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 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 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 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 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 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 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 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 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 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
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 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
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 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 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 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 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 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起施行。《工程咨
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29 号令)、《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 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 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第 2 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