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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来源:行业动态 | 作者:qsgs | 发布时间: 2018-03-20 | 6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 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从工程咨询单位、从业人员及行业三大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 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 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 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 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 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 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


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

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 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 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 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 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 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

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

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 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 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 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 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 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 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 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 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


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认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 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 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 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 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 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 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 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 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


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

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 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 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 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 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 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 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 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

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 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 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 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 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 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 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